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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认证技术委员会章程》【全文细则】

2017-05-06 16:12:49  来源:国家认监委  责任编辑:陈项   我来说两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生态文明改革整体方案,构建中国绿色合格评定体系,根据《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8号令)的要求,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落实应对气候变化战略,保障低碳认证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跟踪和解决低碳认证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共同组建低碳认证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领导下,负责推进国家低碳认证工作、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制度研究、碳市场建设和清洁发展机制(以下简称“CDM”)项目评审提供技术支撑,负责协调和解决应对气候变化领域重大技术问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执行副秘书长一人、秘书两人和委员若干人。每届技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需要时可聘请在低碳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技术委员会顾问。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处的承担单位由国家认监委确定。秘书处承担单位受技术委员会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五条 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协商提名,由技术委员会全体表决通过。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指导秘书处履行职责。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相关工作的总协调,执行副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的委员由政府管理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检测机构、行业协会、认证机构及相关企业代表组成。委员应由具有本专业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能积极参加活动的在职人员担任。委员人选应当公开征集,通过所在单位推荐,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形成组成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确认。委员应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委员每届任期三年。

第七条技术委员会组成由国家认监委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后公布。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能再担任技术委员会领导职务或委员职务的,所在单位可重新推荐,并由秘书处提交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更换。

第八条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任务,下设低碳认证工作组、应对气候变化制度研究工作组和CDM项目评审工作组,负责相关领域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九条各工作组可根据需要下设专项组。专项组的组成应当公开征集,通过所在单位推荐,由技术委员会确认。各专项组的工作由秘书处统一协调,登记、编号。专项组定期以书面形式向技术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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