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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市场:从地区试点走向全国统一

2016-08-10 16:00:09  来源:绿色金融  责任编辑:陈培源   我来说两句

三、自愿减排项目核证减排量(CCER)抵消机制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在碳市场覆盖范围之外的“自愿减排项目”实现的减排量,经主管部门核证并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系统”进行备案后,可获得“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CCER可以在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用以抵消(offset)碳市场控排企业的排放量。碳市场引入CCER的主要作用在于鼓励碳市场覆盖范围之外的企业进行节能减排,从而延伸碳市场的作用。这一做法肇始于《京都议定书》中设定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鼓励发展中经济体碳减排,并可以向发达经济体的碳市场出售获利。

从图1可见,七个试点地区中只有湖北的CCER总规模较大,从全国总体来看CCER主要来源于非试点地区。在试点阶段,各试点地区为了促进本地减排目标的完成,同时避免低成本的CCER大量涌入市场造成的冲击,因而对CCER的使用设定了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使用比例上限、自愿减排项目时间与来源地限制,以及项目类型限制等[11]。在全国碳市场启动后,由于所有地区都将被纳入碳市场,因此CCER的地域限制将不复存在,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CCER对配额市场的冲击。

从项目类型看,CCER的主要来源为风电、光伏、光伏和甲烷减排(主要为农业和畜牧业项目),其中前三项作为电力项目纳入了全国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中。目前不论是《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还是发改委2014年4月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都没有对自愿减排项目的主体设定限制,纳入碳市场交易的企业同时也可以投资自愿减排项目。因此在全国碳市场启动后,纳入全国碳市场的电力企业在投资新能源项目时,可以选择按照新增产能申请免费分配的配额,或者是作为自愿减排项目开发CCER。具体孰优孰劣,取决于当时的配额市场价格,以及对新增产能的配额免费分配标准。但不论企业为新增产能申请配额,还是开发CCER抵消原有排放,这两种方式对于碳市场总体供需平衡的影响是一致的。因此在全国碳市场下,新增配额与CCER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市场交易标的总供给更加可控。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预计CCER的使用比例限制将可能逐步放开。此外,目前七个碳试点均对CCER项目类型和开发时间做了一定的限制,总体来看2013年以前的项目的交易将受到限制;水电项目CCER受到限制,而林业碳汇和农业减排项目则普遍受到鼓励。这些项目类型和开发时间上的限制在全国碳市场启动后,仍可能延续。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发改委前期组织开展的“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要求,各单位需要对全部六大类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排放进行报告,预示着全国碳市场将以此作为控制对象。但现有7个试点市场的碳配额均仅覆盖二氧化碳这一主要温室气体,其他五类温室气体的减排则是通过“自愿减排项目”获得“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后,才能够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全国市场如何覆盖其他五类气体尚未明确,但考虑到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涉及行业较少[12]、核算成本较高,且各试点没有直接覆盖的经验,因此在建设初期很可能依然是通过CCER的形式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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