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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2016-06-17 14:39:59  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责任编辑:陈虹虹   我来说两句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建立林地变更调查工作图和林地管理档案信息系统。在上年度全国林地数据库的基础上,将造林、采伐、更新等森林经营活动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毁林开垦等非森林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日常档案管理信息及时落界并记录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统筹遥感数据。协调国务院相关部委共享遥感数据,补充购置部分遥感数据,获取当年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数据,加工处理制作正射遥感影像图。

第十五条 开展遥感监测。内业提取林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耕地等图斑,形成遥感监测结果,辅助开展林地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建立违法使用林地档案,清理违法用地等。

第十六条 林地利用变化情况调查。全面调查林地利用变化情况,重点查清本年度林地范围内出现的建设用地、耕地和新增林地情况。

第十七条 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变更调查。根据森林、林地权属等变化情况,随时记载或调查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林业经营管理情况调查。查清年度内工程建设合法使用林地,毁林开垦、违法占用林地等非法用地,以及人工造林、森林采伐、人工更新等森林经营引起的地类变化情况。已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但未实施用地的,暂不变更。

第十九条 更新林地数据库。林地变更调查工作图,结合遥感监测结果,经检查和核实后,按照全国林地数据库和林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建设标准和规范,更新林地数据库。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按统一时点要求,上报本年度林地数据库和林地变化数据库,更新全国林地数据库。

第二十条 分析调查成果。对林地变更调查结果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年度林地范围、林地利用状况和管理属性等变化情况及其原因,林地定额指标使用情况、违法使用林地查处情况等,剖析林地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与建议,编写成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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