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2016-06-17 14:39:59 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责任编辑:陈虹虹 我来说两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地变更调查工作,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提升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土地调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林地变更调查,是指对自然年度内的全国林地利用状况、权属变化,以及各类森林经营活动(如造林、采伐、更新等)、自然灾害损害(如火灾、泥石流等)、非森林经营活动(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违法毁林开垦等)等用地情况进行调查的活动。林地变更调查应当与土地调查及其变更调查数据有效衔接。 第三条 开展林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目的,是掌握林地利用现状及其消长变化情况,保持林地调查数据和林地数据库(指林地“一张图”数据库,下同)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以支撑林地保护管理和生态建设的需要。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与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多方参与、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分级实施、一查多用的原则,由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以下简称“资源司”)牵头组织,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局直属院”)和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负责技术指导。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督查督办林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违法使用林地重大案件。 第五条 林地变更调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分别列入本级政府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到位。地方财政暂不能列入年度预算的,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调查经费从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列支的管理办法。重点国有林区所需经费由国家林业局协调解决。 |
相关阅读:
![]() |
![]() |
![]() |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404 Not Found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