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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国CDM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2016-06-17 14:10:28  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责任编辑:陈虹虹   我来说两句

项目分布不合理从已注册项目的分布区域看,CDM并没有在贫穷落后地区取得较好发展。目前我国三分之二的减排量来自于东北以及东部沿海区域,且主要集中在城市或者较发达地区,真正惠及贫穷区域的项目较少。截至2009年3月31日,我国12个欠发达的中西部省区(包括青海、新疆、陕西、甘肃、宁夏、内蒙、重庆、西藏、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已在EB 注册的CDM项目数占全国已注册项目总数的41%,为83个。

从已注册的项目类型来看,工业CO2(二氧化碳)减排项目占据了绝大部分。截至2009年3月31日,在EB注册的CERs中约有60% 来自于HFC-23项目。然而,HFC-23项目技术较为简单,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并不大。相对而言,可持续发展强调的可再生能源开发项目以及提高能效项目比重较小。

目前的项目主要集中在工厂或者其他大型集中的区域场所,而对于一些分散的减排量较大的项目,如家庭住户的可再生能源推广项目或者交通节能、建筑节能等项目,由于减排活动的高度分散性,在现有CDM框架下项目交易费用较高,难以开发。

推动技术转让的效果欠佳技术转让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有效手段,因为其可快速提高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技术转让总是最重要的议题。一些CDM项目,因为有高昂的商业回报,可以为技术转让提供机会。但在CDM项目实践中,真正能实现技术转让的案例很少,大多数情况下,CDM仅是纯商业交易项目,CER买卖双方仅出于获得利润的目的,并不关注CDM项目能带来多少技术转让。

缺乏规范指导,偏离方法学要求由于我国实施CDM项目还处于探索阶段,没有规范的指导守则,国内许多企业在应用相关方法学进行计算时为图省事,常常根据实际容易获得的数据对计算方法进行一些变动,这往往被负责审核的经营实体(Operational Entity,OE)视为对方法学应用的某种偏离而遭到质疑。在项目的选择上,许多国内的企业忽视了EB对于这些项目规定和提倡的条件要求,没有从根本上了解项目的实际环境意义,从而导致了项目申请注册的命中率不高。

信息不对称,延误注册时机国内许多企业对CDM项目实施此还比较陌生。在我国一些能够实施温室气体减排、符合CDM项目要求的企业大多分布在偏远地区,消息比较闭塞,很多企业在听说可以实施CDM时,都已经建成投产了,错过了申请注册CDM的时机。由于《京都议定书》只规定了附件一国家2008年到2012年的减排义务,因此CDM机制不仅具有国际性,更具有时效性。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由于缺乏相关知识和处理国际事务的经验,往往在论证CDM的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精力和时间,错过了注册机遇。

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对项目业主的要求仅为中资或中资控股,没有明确CDM项目带来的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对项目参与方,特别是咨询公司和中介公司的资质和行为规范并无明文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国内CDM市场有些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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